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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、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
来源:www.yzcar.net   浏览:2068   时间:2006-1-18 8:35:35
 
最高人民法院、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1992年12月1日,最高法院、公安部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,公安厅、局:
    为了正确、及时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,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,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了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,严格依法办案。现就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自1992年1月1日《办法》实施后,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,除诉状外,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、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。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,应予受理。199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,仍按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原有规定处理。
    二、发生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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